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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企业注销和清税上面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广州聚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2-07 15:59:36

   自从商事的制度改革后,工商总局对企业注销的材料规范进行了多次的修订。特别是当中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而在公司注销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就包含有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也就是说在注销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交清税的证明。但是现如今在各地已经实行了简单并且是容易的注销程序,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注销的时候都可以不用进行清税的证明。下面番禺代办执照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关于企业注销和清税上需要注意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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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就可以完成税务登记

从一照一码的登记改革之后,进行了多证合一的政策,因此我们企业只要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就算已经完成了税务的登记,不需要去到税务机关再办理税务登记了。


2、依法受理清税是税务机关的义务

在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时候,一定要先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清税。我们企业可以向国税、地税都可以进行初期的清税申请,然后等清税之后再向受理机关要纳税人出具的“清税证明”。所以对于一照一码的企业,不能够出具“未登记证明”或者是不出具“清税证明”,但是税务机关如果需要出具“未登记证明”,只能说自身没有理解政策,没有对未登记企业尽到监管职责。


3、清税证明的依据

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的税务总局为此还发布了关于工商企注字的[2015]147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在文件上面规定,已经实行的“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员一定要有税务机关的《清税证明》,并且还要有企业登记机关所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在文件上还规定了“清税证明”的样式,而不是使用现有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未登记证明”是不合法的

在一照一码的商事改革后,如果证明企业没有进行登记,并且还不给予清税的行为,都是对税总局文件理解落实不到位的表现,这算是违背了国务院改革政策的初衷。


5、符合简易注销的企业无需清税证明

从2017年3月1日开始,简易的注销已经慢慢的在全国推行,所以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注销的时候就不用提交清税证明,但是相应的企业还是需要对此所承担一些相应的责任。但对于那些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已经是一些没有自主的申请的企业,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执行上级的文件,不可以简单的用“未登记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清税证明”来完成注销登记,更不可以免除提交。而是这个清税证明一定要按照文件的样式进行出具,并且盖上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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