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公布了《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下称“2020年2号公告”),在其中第四条对出口退税申报等有关业务查询限期做出现新规定了,简易而言就是说:
对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具,要是凭证和信息内容齐备,就能够 来办理。另外,每一年4月也不用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办理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有关电子信息办理备案。但特别注意,出口商品收汇或是不能收汇申报办理手续仍需按时办理。
实际看来:
1、出口退(免)税申报限期
经营者出口商品劳务公司、产生跨境电商应纳税额个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有关电子信息后,就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比如,2019年出口的货品,即便在2020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未开展出口退(免)税申报,在退(免)税凭证及有关电子信息齐备以后,可随时随地来办理出口退(免)税。
2、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办理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有关电子信息办理备案
自2020年2号公告实施之日起,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办理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有关电子信息办理备案不用办理。
3、代理商出口商品证实办理限期
经营者出口商品劳务公司、产生跨境电商应纳税额个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有关电子信息后,就可以申请办理出具。
比如,2019年授权委托出口的货品,即便委托方于2020年4月15此前沒有来申请办理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退(免)税凭证及有关电子信息齐备以后,可随时随地来申请办理出具证实。
4、收汇或是不能收汇申报办理手续仍需按时办理
出口收汇材料是公司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凭证之一,因为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30号和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16号里有关收汇规定仍再次合理,因而出口公司仍应在货品出口报关出口之时下月起止第二年4月30此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收汇或是办理不能收汇申报办理手续。